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5月1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募捐活动支援地震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通知》(甘办发电[2008]124号),社会各界积极响应,迅速行动,踊跃捐款捐物,全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为了加强社会各界捐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除陇南市)、各单位抗震救灾的捐款,一律汇入甘肃省民政厅设立的捐款专用账户。户名:甘肃省民政厅;开户银行:兰州市商业银行金汇支行;账号:7028820191629865;联系人:邓刚;电话:8878008-80507;传 真:8868097;
二、捐款由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分配,未经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拨捐款。
三、各市州、各单位捐赠的物品在向省民政厅报送清单后,按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审定的调配方案,直接运往灾区。
四、要切实加强社会各界捐助款物的管理.对捐助的每项款物都要登记造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捐助款物,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助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五、灾区政府要管好用好分配的捐助款物,把有限的款物用到最急需的地方,搞好各项应急救灾工作,积极防疫治病,努力保障孩子有学上,帮助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六、各市州(含陇南市)、各有关单位每天下午4:30之前,将本市州、本单位的捐助款物情况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统一汇总后,报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